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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9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多元化发展,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来我市投资办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系指如下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l、外商,含国外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2、市外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3、市内非公有制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在我市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依法独立行使经管自主权,有权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自行制订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在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制订奖励、津贴制度;根据经管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企业定员,自行聘用职工及管理人员。

第四条税收优惠办法:

1、企业所得税。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第(1)项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由企业申请,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照上述第(1)项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高新科技企业,依照上述第(1)项规定,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科技型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其投资企业中所取得的利润进行再投资,可享受如下优惠:

l、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共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2、在本市范围内作为资本,再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高新科技型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的,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此所得税。

第六条优惠办企业用地。兴办企业所需使用的土地、房屋、生产设施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优惠:

l、兴办企业用地可采用合作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为合作条件与投资者合办企业,投资者给土地合作方的分红每年每平方米在1.5元(人民币,下同)以下。

2、投资者征用土地兴办企业的,全部免收属我市地方政府及部门留成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投资者需使用国土部门征用并已开发出来的土地办企业的,一律按成本价出让。

4、兴办企业属临时用地的,从正式用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用地管理费,第三年至第五年每年每平方米按0.3元计收,第六年起每年每平方米按0.5元收取。

第七条优惠供应自来水。

l、新办企业免收安装自来水总管网投资补偿费用和规划设计费。

2、新办企业每年生产用水超过l万立方米以上,超过部分按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水价每立方米降低水价0.05元计收。

第八条优惠供应电力。

1、免收增容费(供配电贴费)和规划设计费。

2、新办企业年用电量超过50万千瓦时部分,按当年市物价局规定的同类电价降低0.05元/千瓦时计收。

3、投资超过1000万元、厂房建筑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用电负荷超过315千伏安以上的企业,经市政府投资服务机构核定,高压线路及配备变压器由市政府出资建设。

第九条优惠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收费。投资者兴办生产性企业的,免征企业建设厂房、办公、生活及配套设施的报建、质监、验收过程中的一切规费。

第十条文明执法,优惠收费。

1、切实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经营。凡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均列为重点保护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发给《重点保护单位》牌匾,给予重点保护。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维护业主的既得利益,并由市政府派员到企业挂钩服务,为企业排难解忧。

2、优惠收费。

(1)投资者申办企业证照,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各种应缴规费,实行本市级收取的费用全免。

(2)凡新兴办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均实行"免二减三"的优惠。即自企业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前两年免收市本级收费,后三年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此后经营如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按最低标准的60%收取。

3、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市内企业进行乱收费、乱罚款和硬性摊派。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收费和检查实行许可制度。(1)收费单位对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由物价部门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应佩带收费员证。对未能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佩带收费员证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物价部门和监察部门检举投诉,(2)各执法单位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要掘请市投资服务机构批准,发给准予检查许可证方可进入捡查。特殊性的检查要事先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允许进入检查。检查人员必须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第十一条改革政府审批制度,筒化程序,提高效率。

l、免费代办审批手续。投资者申办投资项目,统一由市政府投资服务机构受理代办。受理代办审批手续免收手续费。

2、办事承诺。投资者申办的项目,凡属市内审批权限范围的,由投资者提交完善的申办资料给市政府投资服务机构,受理部门接到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妥开业所需的全部证照手续;属需报请茂名市、省或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接到完善的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市内初审并转报上级机关审批。

3、部门协调。市内各部门在接到市投资服务机构代办申报的资料,如资料完备、手续齐全的,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4、为方便投资者在我市开展经营活动,,凡在我市兴办企业的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发给《信宜市投资证书》。投资企业用车在我市境内桥路费《统缴证》由收费部门优惠办理;办企业的法人代表及其秘书在我市居住期间免费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凡在我市工业卫星镇、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外资企业,或被列为我市工业龙头企业的外资企业,同时享受我市工业卫星镇、工业园区及工业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奖励。

1、社会各界人士均可代理我市进行招商引资。凡引进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约有功人员,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办法按信府(2001)41号文件执行。

2、对投资规模大、企业效益好的企业负责人,按信府(1999)48号文件规定,授予其"模范市民"或由市人大常委会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四条本优惠办法尚未提及而上级又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的政策规定执行;上级及我市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信宜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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