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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第一条为调动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化州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凡为化州市成功引进工业企业,企业年度(从缴税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年度)上缴税收本级库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引资人。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人是指提供项目投资信息,促成项目落户起实质性作用的单位或个人(不含化州市公职部门和公职人员)。

第三条奖励标准和办法

(一)在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企业每年度上缴税收本级库收入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上缴税收本级入库额的4%(第一年)、2%(第二年)、1%(第三年)奖励给引资人。

(二)引资人的奖金从化府办〔2008〕42号文确定奖励给镇(区、街道)的奖金中安排。奖金每年度计付一次,于结算后的下一季度兑现。

第四条申报审核

(一)备案。项目洽谈开始后,引资人要到市投资服务中心备案,并领取备案回执。备案后,引资人要及时向市投资服务中心通报项目进展情况。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接受其奖励申报。

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资人的,由引资人派出一名代表办理备案和申报手续,奖金分配由引资人自行确定。

(二)申报。项目产生税收满一周年后3个月内,引资人要向市投资服务中心申报。申报时提供以下材料: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2、申报人身份证明;3、投资方认可证明;4、项目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5、项目备案回执;6、市投资服务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审核。备案机关接到申请后,由市府办组织经贸、外经贸、财政、税务、监察和投资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审核,确定获奖项目、引资人以及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发放奖金

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组织发放奖金。

第六条本办法由市府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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