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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市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了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联动发展,全面振兴高州经济,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作出如下规定。

一、实行重点扶持政策

对投资者(包括外资、民资)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高州市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景区景点、旅游酒店、旅游商场、文化娱乐等各种形式的旅游项目(具体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行政事业性规费属地方部分头5年免收,从第6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有偿及技术服务费头3年免收,从第4年起,按最低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偿及技术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公布为准)。

(二)用水用电优惠。除从事特殊行业的夜总会、桑拿、沐足、电子游戏机及职工生活区用水用电外,其余享受工业区用水用电优惠。

(三)税收优惠。

1、旅游项目新征土地和新建、新购房产,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头5年可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2、新建旅游项目建成营业后,经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头五年100%奖励给企业。

3、新投资建设的旅游项目,年上缴税收达3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请,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头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70%奖励给企业。获得国家核准为AAAA级的旅游景区,经市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头5年内企业上缴的所得税中属本级财政收入部分,100%奖励给企业。

(四)用地优惠。兴办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地方收入部分)可以分期缴纳或适当减免;非城镇规划景区建筑,城建部门免收城建配套费;农民以承包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经营权,投资者可与农民协商再承包,承包期可达30年,承包费按当地农民承包同等标准;景区规划范围内绿化用地,业主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山林使用权,其租赁费用与当地农民同等标准,租赁期限可放宽到50年,市政府发给林权使用证;景区内道路建设用地,视同乡村公路建设用地审批,并拥有经营使用权;景区建筑用地按规划分年度申报审批。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主要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宣传促销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和茂名市对口部门的资金扶持。对投资者在高州市投资在高州市投资兴办的旅游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金融部门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

三、多渠道筹措旅游宣传经费

旅游宣传促销经费主要采取取之于旅游、用之于旅游的筹资方式解决,并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在市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一)旅游景区景点按门票收入总额10%的比例计提,但每个企业每年计提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三星级以上的酒店、宾馆,以实际开房数每晚每个床位提取2元。

(三)旅游定点餐厅、定点商场、旅游车船运输等企业每年按营业额的0.5%提取。

四、实行重点企业保护制度

对经营好、效益好的酒店、宾馆、景区、景点等旅游企业,实行动态重点保护,由市政府授予“高州市重点旅游保护企业”牌匾。未经市主管政法的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重点保护企业查房、扣人和罚款。违者由市纪委、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五、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和旅游投资环境。交警、交通、城监、工商、卫生、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礼貌执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以教育、引导、解释为主,尽量避免罚款、扣证、拖车,以树立高州良好的形象。要切实维护好旅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借名目向投资者进行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违者,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旅游热线

高州市被列为中国七省市“红色旅游”概念线路中的重要一站,要着力打造好这个红色旅游品牌,带动和促进高州市特色旅游的全面发展。重点策划培育以下“三色”旅游景点。

(一)红色旅游景点:

根子荔枝文化旅游区、冼夫人文化公园、观山、瀛洲公园、人民会堂、中山纪念堂、人民广场。

(二)古色旅游景点:

仙人洞自然风景旅游区、平云山自然风景区、高州水库度假区、金山温泉度假区、荷花温泉、沙田龙眼基地、分界良种繁育场。

(三)绿色旅游景点:

高凉山、旧城、缅茄树、宝光塔、佛子岭、马蹄岭、南官庵群。

七、大力开发建设旅游景区景点

要充分发挥高州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认真搞好旅游总体规划,建设好高州市“红色”、“绿色”、“古色”三大特色景区景点线路。按照“谁投资,谁开发,谁收益,谁保护”的原则,积极招商引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建设和兴办旅游企业,加大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力度。投资旅游项目,获准出让经营权限最长可达50年。

八、本规定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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